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北京某消費者購買一輛合資品牌SUV,仍在三包期內。行駛中多次出現儀表上的黃色故障燈點亮,提示變速器故障的現象。消費者去經銷商處處理了5次,經銷商每次都是清除故障碼,消費者認為對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維修已經超過5次,要求經銷商換車。
按照相關規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釋義》對“修理開始時間”規定為:消費者與修理者在確定具體修理項目后,以雙方在修理者提供的修理單據上簽字確認的時間為開始時間,修理者的故障診斷時間應當包括在內。
處理意見:儀表的故障燈點亮,表示車輛存在故障,經銷商應進一步檢查確定具體的故障原因。清除故障碼通常是正常診斷維修過程中的一個步驟,因此經銷商每次清除故障碼后交付車輛,視同進行了一次維修,如車輛達到了換車條件,經銷商需要為消費者換車。(供稿: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