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一輛合資品牌轎車,使用十多天,行駛里程兩千多公里時,發現發動機艙下方的護板上有大片油跡。到修理者處拆解檢查,判斷是變速器漏油。消費者要求換車,修理者不同意,而后消費者要求更換變速器總成,而修理者只同意維修,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相關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
處理意見
本案例中,如因變速器主要零部件的質量問題導致變速器漏油,消費者可以要求免費更換變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