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原文
第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
鼓勵經營者作出嚴于本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三包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要求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訂立合同免除三包責任和鼓勵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嚴于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的規定。
一、經營者之間訂立合同不得免除三包責任
三包責任的承擔可以由經營者之間通過訂立合同來約定,但銷售者與供貨者、生產者、修理者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不得免除銷售者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二、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
本規定所列指標、期限、要求等,是經營者承擔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經營者需承擔的汽車三包責任不得低于本規定的要求,但可以高于本規定的要求。
三、鼓勵經營者提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三包責任承諾
本規定鼓勵經營者在履行本規定基本要求的基礎上,作出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比如:本規定包修期限為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萬公里,而如果經營者的承諾是4年或者行駛里程10萬公里,就是更有利于消費者的三包責任承諾。
四、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是經營者承擔三包責任的最基本要求,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經營者對其出售的家用汽車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應當承擔的默示擔保責任。不論其是否在買賣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經營者都應當履行,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經營者做出的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屬于明示擔保。應當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進行明示,承諾一經作出,就應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