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張陽)10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中提到,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產品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車聯網卡安全管理、軟件升級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機制,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負責人,落實安全保護責任。

圖片來源:工信部官網
《條例》明確,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使用等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依法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并向相關部門報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定期開展車輛產品網絡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加強安全風險監測,制定應急預案,發生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電信、公安、網信等部門報告。
關于智能網聯汽車,《條例》表示,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車與X(車、路、人、云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
自動駕駛是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根據系統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應當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乘客可以不響應系統請求;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駕駛人/乘客介入。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還明確表示,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其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限制條件、車輛安全和應急裝置使用方法、駕駛員職責、相關人機交互設備指示信息以及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激活、退出方法等信息;產品廣告宣傳不得含有夸大產品性能、混淆產品實際生產企業等不實或者具有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