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4日,證監會批準設立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港證券),這是根據2013年8月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十設立的首家兩地合資多牌照證券公司。
根據CEPA補充協議十,允許內地證券公司對港澳地區進一步開放:一是,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分別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港資、澳資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二是,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分別在內地批準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港資、澳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2015年8月21日,證監會啟動該項審批工作。
申港證券注冊地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屬于適用CEPA上述政策的改革試驗區。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5億元,股東14家。其中,港資股東3家,合計持股比例34.85%;內資股東11家,合計持股比例65.15%。
《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42號)規定,證券公司設立時業務種類不超過4種,持續經營滿1年后,可以按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申港證券業務范圍為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4項;持續合規經營滿1年后,可以按規定申請其他證券業務牌照,成為牌照齊全的證券公司。
證監會已陸續收到其他兩地合資證券公司設立申請,將繼續依法合規、穩妥有序推進相關審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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