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鄭州3月29日電(記者吳揚)20年前,河南省出臺的規章對行政違法行為處罰的最高標準是3萬元,這一規章一直延續到現在。20年后,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擬調整這一數字,規章罰款額最高可達20萬元。
??3月28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聽取了關于《河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訂草案)》的說明,并對這一草案進行了審議。
據介紹,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于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有關政府可以在規章中設定一定數量的罰款,罰款的限額由省人大常委會規定。
該規章說明人向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作說明時稱,現行的《河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出臺于1996年,明確對于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20年后,現行的限額已顯得過低,難以發揮政府規章應有的規范和懲戒作用。
此次“修訂草案”對這一限額作了調整,不再區分是經營活動還是非經營活動,規定: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為5萬元;但對違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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