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處置航班延誤,提升民航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航空運輸秩序,據交通運輸部昨天公布,《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機上延誤超過3個小時(含)且無明確起飛時間的,承運人應當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安全保衛規定的情況下,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承運人未按規定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文/廣州日報記者李妍
經濟補償有明確標準
近年來,出行遇到航班延誤,經常令不少旅客感到頭大。何謂“航班延誤”?規定明確為,是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航班延誤后發生在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間最主要的矛盾之一是經濟補償問題,盡管有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誤后會給予乘客補償,但不少乘客此前大多并不清楚補償的額度。對此,《航班正常管理規定》明確指出,承運人應當制定并公布運輸總條件,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務內容,并在購票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國內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中應當包括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若給予補償,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等相關內容。
除了經濟補償方案,該規定還指出,承運人應當積極探索航班延誤保險等救濟途徑,建立航班延誤保險理賠機制。航空公司還應制定并對社會公布機坪長時間延誤應急預案,預案內容應包括機坪延誤時的信息告知、餐飲服務提供時間、下機的條件及限制。機坪長時間延誤應急預案應與機場管理機構、海關、邊檢、安保部門充分協調。
該管理規定明確,由于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承運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務。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國內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無論何種原因,航空公司均應負責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務。國內航班發生備降,無論何種原因,承運人均應當向備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務。
延誤要動態發布信息
在信息公開方面,該規定明確,航班延誤時,承運人應當在掌握航班狀態發生變化之后的30分鐘內通過公共信息平臺、官方網站、呼叫中心、短信、電話、廣播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旅客發布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動態。發生機上延誤后,承運人應當每30分鐘向旅客通告延誤原因、預計延誤時間等航班動態信息。由于流量控制、軍事活動等原因造成機上延誤的,空管部門應每30分鐘向承運人通告航班動態信息。
機上延誤期間,在不影響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運人應當保證盥洗設備的正常使用。機上延誤超過2小時(含)的,應當為機上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品。機上延誤超過3個小時(含)且無明確起飛時間的,承運人應當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安全保衛規定的情況下,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
規定提出,旅客應當文明乘機,合法維權,不得違法進入機場控制區,堵塞安檢口、登機口,沖闖機坪、滑行道、跑道,攔截、強登、強占航空器,破壞設施設備,或者實施其他擾亂民航運輸生產秩序的行為。出現旅客擾亂民航運輸生產秩序的情況,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報警。機場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維護民航運輸生產秩序。
民航法律專家張起淮認為,該規定的實施預示著民航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首次就民航客運服務的“老大難”,即航班延誤問題,作出統一的、明確的規范。且規范的效力級別為部門規章,具有較強的執行力。不過,該規定對補償標準層面并未制定全國統一的標準,而是規定由各航空公司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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