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化學品新規將給企業帶來哪些沖擊?
第二屆亞太化學品法規峰會傳遞出眾多信息
中國質量新聞網消息 記者 何可
1912年,泰坦尼克號沉沒,受其影響,191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誕生,其中含有對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該公約在1929年引入危險貨物的概念。
1979年,加拿大密西沙加火車脫軌,裝載氯氣的車廂出軌導致致命濃煙和空氣污染,加拿大受此影響制定了危險品運輸法案TDG ACT。
近年來,隨著世界化工業的發展,化工安全與可持續發展更加受到重視,全球范圍內各個國家和地區陸續更新相關化學品管理法規,進一步加強對化學品的安全使用管理。
面對一系列化學品新規,中國企業將遇到何種機遇和挑戰呢?10月18日至19日,第二屆亞太化學品法規峰會在浙江杭州召開,來自世界各地的化學品法規專家、政府官員分享了化學法規動態,并為化學品企業提供了解決方案。
美國TSCA法規改革
中國化工產品進入美市場成本可能提升
今年6月,美國總統正式簽署了法案,對已有40多年歷史的有毒物質控制法案(TSCA)進行了修訂。美國作為中國化工企業的一個重要出口目的地,是許多企業的重要市場,這一修訂,將會對中國企業產生怎樣的影響呢?
根據TSCA法規咨詢師BonitaReynolds在峰會上透露的信息,本次TSCA更新影響最大的是新物質。在之前的法規體系下,企業需要提供基于現有條件能夠獲得的所有數據,然后美國環境保護署(EPA)會根據可能的風險,要求企業提供更多的數據。在過去的40年,EPA僅僅對400多個物質要求開展額外的測試。在新的法規下,EPA被賦予更多的權利,可以出于風險評估本身要求企業提供更多測試,意味著新物質數據要求很有可能向REACH模式靠攏。
為了更好地控制企業成本,EPA還設立了一套新的收費機制。EPA收取的總費用以每年EPA的預算25%或2500萬美元選擇一個低的費用作為上限,并且這些費用也會分攤,這就意味著企業應對法規的成本上限是可控的。
由此可以推斷,目前美國的TSCA法規與歐盟的REACH法規間的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美國的TSCA法規并沒有要求對全部物質進行注冊。TSCA法規的新物質部分會比較接近歐盟REACH法規,需要提供大量的數據,現有物質部分則取決于物質的危險性,如果危害性很大,有可能需要補充相關數據。從這些條款可以判斷,未來中國企業化工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的成本會有所提升。因此,企業應及時關注相關法規的進展。
應對不同國家的GHS法規
“全面了解,求同辨異”是關鍵
隨著越來越多的東南亞國家開始將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與標簽體系(GHS)引入到本國的化學品管理中,該地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進口商也開始逐漸意識到應對GHS法規的重要性。
在聯合國GHS制度下,各個國家的GHS法規逐步完善,不同國家的GHS法規具有共通性,但不少地方也有一定差別,如何應對不同國家的GHS監管法規成為困擾不少出口企業的一大難題。
據瑞旭技術(CIRS)GHS項目負責人潘晶瑾介紹,由于聯合國GHS制度為化學品的危險分類給出了統一的框架,且聯合國GHS制度會不斷進行修訂和更新,所以各國在聯合國GHS制度下細化了各自的化學品危害性分類制度和體系,并隨著聯合國GHS制度的修訂不斷更新,如歐盟、日本、美國、中國、澳大利亞等相繼出臺了化學品分類標簽相關的法規或規定,對化學品進行了新的分類,并對危害標簽、危害描述、防范措施等提出了新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了解自身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的國家和地區所現行的GHS相關法規或標準,并嚴格按照法規或標準的要求更新標簽和產品中相應的元素和內容。而中國則要求企業在2010年5月1日起按照國標GB 13690-2009對化學品重新分類。如果企業某個產品將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流通,那么企業應該為產品制作將要流通的所有國家和地區的標簽及SDS,切不可盲目的認為只要有一種標簽和SDS就行。因為不同國家GHS相關法規還沒有統一,所以雖然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標簽和SDS之間有共性有可以相互借鑒的地方,但并不能完全等同。
危化品倉庫一庫難求
危化品儲運要求日趨嚴格
《危險化學品名錄》2015版以及隨后發布的實施指南,標志著我國的危險化學品正式從之前的以危貨作為分類依據完全過渡到以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制度(GHS)作為分類依據。在新的形勢下,企業往往會遇到倉儲和運輸等多方面的問題。
據奇華頓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亞太區危險物料合規經理劉霞介紹,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目前危化品的倉儲部分,仍然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去年的天津危化品爆炸事件之后,許多危化品倉庫停業,導致目前有些地方的危化品倉庫一庫難求。但是,目前與危化品倉儲有關的主要國標為GB15603-1995-《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已經是20多年前發布的,很多內容已經不適應最新的形勢了,尤其是分類依據還采用8大類危貨的標準。
運輸部分,目前還是處于一個相對明確的狀態。國內有包括IMDG、IATA以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在內的多部法規管理海、陸、空的危貨運輸,而《危險化學品名錄》并不是危貨運輸的判斷依據,因此對于危化品的運輸,只需要判斷是否列入GB12268-2012《危險貨物品名表》,即可判斷是否需要按照危險貨物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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