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對那些有定增計劃的上市公司來說,或許要好好對照一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七款規定”了。因為,或許就是這一條規定,將成為決定公司定增能否在發審會成功闖關的關鍵。而目前,已有上市公司定增因此被否,也有公司正遭相關問詢。
據查,“第三十九條第七款”規定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而前六款規定分別是: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董事、高級管理人員36個月內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12個月內受到過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等。而“第三十九條”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七種情形之一的,不得定增。
再看最新案例,24日,世茂股份的一則公告,揭開了公司定增被否的原因:“發審委認為,公司存在第三十九條第七款規定的情形,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此公告一出,立刻引來不少議論,人們紛紛猜測“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到底是什么?
回看世茂股份的定增方案。此次,公司擬向包括實際控制人方面在內的投資者詢價定增募集67億元,其中,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世茂建設擬以其持有的前海世茂48.57%股權作價參與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其他特定對象則以現金認購,相關募資將用于收購公司實際控制人擁有的三個商業地產項目以及其后續開發建設。這三塊標的項目包括:前海世茂發展(深圳)有限公司51%股權及杭州世茂瑞盈置業有限公司、南昌水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各100%股權。
通過對監管部門反饋意見的查閱,記者注意到,監管層對于世茂股份定增的關注重點,主要集中在被收購資產的評估、定價依據的合理性上;同時,還指出了前海世茂51%股權前后兩次評估價值不同的問題。
由此,似乎已透露出對定增收購關聯方資產的公允性的監管有趨嚴之勢。
正當有市場人士認為世茂股份或許是“個案”的時候,26日,科陸電子所披露的《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的回復》,則充分表現出監管層對此項規定的重視程度。
科陸電子公告顯示,作為反饋意見中的第一個問題,證監會指出:“申請人股票在定價基準日之前存在長期停牌的情形。請申請人補充說明本次發行價格是否能夠切實體現市場價格,該等定價是否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否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請保薦機構和律師核查。”
顯然,在科陸電子的案例中,監管層將“第三十九條第七款”中“涉及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明確落在了定增發行價格上。
對此,按照科陸電子自己的表述是: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基準日為2015年10月29日,并按規定將非公開發行價格確定為21.34元每股;而2015年10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為28.93元每股;公司股票復牌后第20個交易日收盤價為29.28元每股,復牌后20個交易日的交易均價為28.34元每股,與本次非公開發行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的交易均價23.71元每股相比存在一定的溢價;截至2016年4月25日,科陸電子收盤價為25.46元每股,仍較本次非公開發行價格溢價19.31%。
鑒于此,科陸電子回復稱: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發行價格為21.34元每股,對應公司2014年度每股收益的市盈率為67.34倍,與同行業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基本一致。因此,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較為公允地反映了其在交易實施前的市場價值。保薦機構、律師因而均給出了“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不存在第三十九條第七款規定的‘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無疑,科陸電子最終能否闖關成功,值得那些已有定增計劃或正醞釀定增的上市公司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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