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11月29日電 (鐘旖)記者29日從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獲悉,《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已于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共八章五十八條,針對包括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協商配套制度等在內的7個方面進行了增減或修改。值得注意的是,新增“專項集體合同”專章,就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等專項集體合同作了規定,為上位法規定的專項集體合同的具體落實提供了法規依據。
條例明確,“職工方與用人單位均可提出工資增長、維持或者降低的協商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進一步突出工資集體協商重要性,增強了工資集體協商的針對性。
“針對職工一方協商代表不敢談、不會談的問題,條例強化了上級工會在集體協商中的指導作用,特別是上級工會的加入,為增強職工一方的協商能力、提高協商技巧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山透露。
“當前企業和職工因拖欠工資薪酬,養老和醫療保障不到位等問題而產生的矛盾不斷,個別企業或者職工的過激行為甚至從企業內部發展到社會公共場所,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張山透露,為防止集體協商過程中用人單位和職工方采取不當行為激化矛盾,條例明確了集體協商過程中雙方的禁止行為,利于促進雙方理性開展協商。
條例實施對重慶經濟社會將產生何種影響?會不會造成本市企業用人成本上升?在條例的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些問題表達了明顯關注。對此,張山認為“條例實施不會必然導致本市企業用人成本上升”。
張山稱,職工方與用人單位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該條例以及此次對條例的修訂,均未超出上位法規定增加用人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和訂立、履行集體合同方面的義務。”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