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降低企業杠桿率稅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精神,現就落實降低企業杠桿率稅收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降杠桿稅收支持政策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企業杠桿率高企,債務規模增長過快,企業債務負擔不斷加重。黨中央、國務院從戰略高度對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作出決策部署,把去杠桿列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補”的五大任務之一。《意見》將“落實和完善降杠桿財稅支持政策”作為重要任務。各級財稅部門要充分認識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重要性,堅決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嚴格按照《意見》要求認真落實好有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為企業降杠桿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落實好降杠桿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并、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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