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日報 》( 2017年02月06日 02 版)
本報北京2月5日電 (記者林麗鸝)食藥監總局日前發布《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要求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大包裝產品且不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最終銷售包裝產品的不予生產許可。
細則進一步提高了嬰幼兒輔助食品的生產許可要求。細則要求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嚴格質量管理要求,明確生產場所、環境及廠房設施規定,提高部分生產設備要求,規范生產管理、生產物料管理,強調研發和檢驗能力。
細則明確指出,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不應使用危害嬰幼兒營養及健康的物質,對原輔材料中可能出現的危害物質進行必要的檢測,含乳原料應對三聚氰胺等項目進行檢驗或查驗合格報告。
細則要求生產企業建立產品追溯制度及電子信息化管理記錄系統,產品從原材料采購、生產加工、出廠檢驗到出廠銷售都應有記錄,保障各個環節可有效追溯。
同時,細則要求企業強化制度管理。重點對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過程控制制度、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檢驗管理記錄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方面內容進行要求,全面審查評價企業的制度管理水平。
嬰幼兒輔助食品,是指供給6月—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和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齡嬰幼兒及37月—60月齡兒童食用的輔食營養補充品。此次頒布的細則不適用于嬰幼兒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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