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廈門2月15日消息(記者馬寧 通訊員楊卡娜)記者從廈門東渡檢驗檢疫局了解到,印度尼西亞通報修訂吞拿、沙丁魚、青魚罐頭管理規定,要求必須達到印尼國家標準,此舉對福建水產出口商或產生影響。
在通報中,涉及強制實施印度尼西亞水產品罐頭標準的具體內容涵蓋印尼國產及進口產品。比如,其要求國產及進口吞拿、沙汀魚、青魚罐頭食品必須滿足印尼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要求,相關產品生產商必須符合“產品許可證”要求使用國家產品標準標示條件;此外,有關印尼國家產品標示證書由專門產品認證機構頒發,該認證機構需要由印度尼西亞國家認可委員會(KAN)對其認可,并經另一家機構(DG機構)按照印尼產品質量標準對該認證機構進行符合性驗證后指定。而印尼市場銷售的吞拿魚罐頭、沙丁魚罐頭、青魚罐頭均需達到相關產品標準規定要求,如名稱、質量、抽樣方法、合格檢測、以及包裝要求。
作為福建優勢產品之一的水產品罐頭,近年來在印度尼西亞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持續熱銷,水產出口商應及時關注目的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動向,早作應對,避免貨物滯港或被退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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