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31日電 (邢翀 梁曉輝)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10月3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對于遏制電子商務領域虛假宣傳的條款進行了充實完善。
此前草案二審稿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對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電子商務領域虛假宣傳的問題較為嚴重,甚至出現了專門組織虛假交易幫助他人進行虛假宣傳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建議針對上述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充實完善。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予以細化,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增加一款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經營者,草案三審稿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對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此外,三審稿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界定,提出“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均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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