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2月27日電(記者夏曉倫)為落實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政策,進一步鼓勵支持公益性捐贈行為,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通知執行。
通知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發布通知。
通知明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知還明確,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業內人士指出,上述公益性捐贈結轉扣除政策的出臺實施,將進一步加大對公益性捐贈行為的稅收政策支持,有利于我國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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