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從國家食藥監總局官網獲悉,近日,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陜西省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要求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應當按照規定由專門部門統一采購,禁止醫療機構其他科室和醫務人員自行采購。
《細則》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調配及使用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制度,做好質量跟蹤工作,并明確各環節中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應當定期組織從事藥品購進、儲存、養護、驗收、調配、使用的人員參加藥事法規和藥學專業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每年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應對藥品不良反應進行監測,建立報告管理制度,配備專人收集、整理,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細則》明確,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只能供本單位使用。未經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也不得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制的制劑。醫聯體成員單位內部各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供成員單位相互使用。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藥品的質量監測。發現假藥、劣藥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決定之前,醫療機構不得擅自處理。醫療機構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召回的,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藥品召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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