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11月27日電 (程景偉 楊茜雯)《廣東省紅十字會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7日提請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
廣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何麗娟作草案說明時稱,《廣東省紅十字會條例》已實施12年,對促進廣東紅十字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條例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廣東紅十字事業發展的需要。草案對原條例23處進行了修改,新增11條。
該草案結合廣東毗鄰港澳地區的實際,新增了與港澳加強區域合作的條款。草案規定,廣東省紅十字會應當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統一協調和指導下,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的交流與合作,建立應急救援區域合作機制,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紅十字會人道救助、備災救災、志愿服務、應急救護、紅十字青少年等工作的開展。
該草案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建立健全廣東省紅十字會的監督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草案對捐贈款物的管理做出了規定,賦予捐贈人知情權和監督權,以及紅十字會及時反饋捐贈款物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義務;同時,完善內部監管和政府監管制度。
為增強紅十字會的社會公信力,該草案明確要求,廣東省各級紅十字會通過統一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捐贈款物收入和使用情況。
在保持對傳統募捐方式規定外,草案新增了“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募捐的方式。
該草案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等情形,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