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4日訊 (記者 熊麗)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1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加快“僵尸企業”出清。
通知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按照處置范圍并結合實際情況,定期確定需開展債務處置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名單并及時通報相關金融機構和其他債權人。尚未確定過名單的,應在通知發布后三個月內確定首批名單。要合理安排確定后續處置企業名單,原則上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處置工作。
通知提出,相關市場主體依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債務處置,區分不同情形采取適當處置方式,自主協商形成處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擔處置成本。充分尊重債權債務關系,依法保護企業職工、債權人、股東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要發揮好政府引導作用,有效防范債務處置中的各類風險。
在處置方式上,通知明確,分類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依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營業價值、債務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狀況等因素,按照相關法規,分別采取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兼并重組等方式分類處置其直接債務。對具備清償能力的去產能企業積極進行追索,切實防止惡意逃廢債行為。
清分“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統借債務并納入直接債務處置。允許相關企業和債權人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資產或營業收入在企業集團中的占比、所去產能在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占比等情況自主協商一致后從企業集團的統借債務中清分出實際用于“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的債務,清分后的統借債務可納入“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中一同處置。
自主協商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企業和債權人可自主協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業集團或第三方的擔保責任,其中為去產能企業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可依據所去產能在去產能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通知提出,仍有部分營業價值的“僵尸企業”、資產負債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償付到期債務有困難的去產能企業,鼓勵通過金融債權人委員會機制與債權人自主協商開展資產、債務和業務重組,支持引入戰略投資者推動兼并重組。各相關利益方應在“僵尸企業”名單確定后六個月內協商一致形成重組方案。符合破產重整條件的“僵尸企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應積極推動進入重整程序,由管理人或債務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應在六個月最多再延長三個月內形成破產重整計劃草案。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僵尸企業”,應堅決破產清算。
對列入處置名單后在規定時限內達不成債務重組方案或因其他處置困難導致資產負債率持續偏高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符合條件的應按照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相關規定,列入資產負債率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對其債務融資和其他經營行為實行嚴格限制,企業應及時制定降低資產負債率方案,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轉入破產司法程序進行債務處置。
通知強調,對債務處置不到位資產負債水平持續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時償付到期債務有困難的“僵尸企業”,監管部門應嚴格展期續貸、借新還舊、關聯企業擔保貸款等業務的實施條件,禁止給予金融機構特殊監管政策支持,并對操作不規范的金融機構實施必要的懲戒。嚴禁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維持“僵尸企業”存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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