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多民族玻利維亞國農村發展和土地部關于玻利維亞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海關總署近日將《進口玻利維亞大豆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相關要求的玻利維亞大豆允許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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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玻利維亞大豆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三)《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多民族玻利維亞國農村發展和土地部關于玻利維亞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輸華大豆(學名:Glycine max (L.) Merr,英文名:Soybean),是指玻利維亞生產,輸往中國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實,不作種植用途。
三、出口、倉儲企業的批準
玻利維亞農牧業健康和食品安全局(以下簡稱玻方)應按照要求對輸華大豆的出口、倉儲企業實施考核,確保符合相關防疫條件,并將出口、倉儲注冊企業名單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經中方檢查或審核合格后由中方予以注冊登記。
四、檢疫性有害生物
輸華大豆不得攜帶以下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南美葉甲 Diabrotica speciosa
3.巴西豆象 Zabrotes subfasciatus
4.大豆北美猝死綜合癥病菌 Fusarium virguliforme
5.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6.煙草環斑病毒 Tobacco ringspot nepovirus
7.葉刺苞果 Acanthospermum hispidum
8.長芒莧Amaranthus palmeri
9.西部莧Amaranthus rudis
10.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11.闊葉豐花草Borreria latifolia
12.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13.疏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
14.齒裂大戟 Euphorbia dentata
15.飛機草 Eupatorium odoratum
16.三裂葉薯 Ipomoea triloba
17.假蒼耳 Iva xanthifolia
18.寬葉酢漿草Oxalis latifolia
19.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20.北美刺龍葵Solanum carolinense
21.擬刺茄 Solanum sisymbriifolium
22.藥蒲公英Taraxacum officinale
23.南美蒼耳Xanthium cavanillesii
24.刺蒼耳 Xanthium spinosum
五、產品生產和出口要求
(一)生產、儲藏及運輸。
1.玻方應對輸華大豆種植、收獲、儲存、運輸、出口等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管;
2.玻方應按照國際植保公約相關標準開展監測調查,并采取措施降低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發生;
3.玻方應在每個收獲季節,向中方提供近一年產區大豆北美猝死綜合癥病菌(Fusarium virguliforme)、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和煙草環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nepovirus)的監測報告,包括監測方法及結果,以及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4.玻方應監督擬向中國輸出大豆的企業建立有害生物綜合防治體系(IPM),降低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的發生程度;
5.玻方應監督輸華大豆企業,確保其在大豆收儲和運輸過程中或裝運前,已采取篩選等清雜措施,以有效減少植物殘體、雜質和危險性雜草種子。
(二)離境前檢疫和證書要求。
1.玻方應在大豆輸華前對其進行植物檢疫。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貨物,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用英文注明:“該批貨物符合《玻利維亞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from BOLIV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
2.玻方應事先提供玻利維亞現行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貨物到達中國入境港口時,口岸海關更易于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有效性。
3.玻利維亞大豆運往智利的阿里卡港口(Puerto de Arica)或秘魯的伊洛港口(Puerto de Ilo),裝船輸往中國。在智利或秘魯過境期間應采取密封、加貼封識的集裝箱運輸等植物檢疫措施。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檢疫審批。
1.中國大豆進口商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應申請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玻利維亞大豆輸往中國時,應在中國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廠生產加工。
(二)證單核查。
1.核查玻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的加工廠;
3.核查進境大豆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三)貨物檢查及監管。
1.根據《進境大豆檢驗檢疫工作程序》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要求第四條、第五條,對進境大豆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2.進口大豆的運輸、裝卸、儲存和加工過程應符合中國植物檢疫防疫相關要求。進口大豆嚴禁作種用,運輸、儲存和加工過程防止撒漏,未經加工處理,進口大豆不得直接進入流通市場。
(四)不符合情況處理。
1.沒有隨附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未經注冊登記的加工廠,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第四條所列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違規情況,該批貨物將被依法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
4.發現不符合中國安全衛生相關標準或轉基因安全要求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作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
5.發現上述違規情況,中方將向玻方通報,并視違規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出口、倉儲企業輸華資質或所有玻利維亞大豆進口,直到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
七、回顧性審查
中方根據玻利維亞大豆有害生物發生狀況和口岸疫情截獲情況,開展進一步風險評估和本議定書回顧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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