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23日訊 近期,吉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證券營業部員工王玨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操作、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的行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證券營業部未能有效防范員工違法違規風險,存在異常交易監控不到位、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反映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證券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及《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采取技術手段,對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的賬戶進行有效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規定處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具體如下:
關于對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員工王玨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操作、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的行為。你營業部未能有效防范員工違法違規風險,存在異常交易監控不到位、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及《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及合規管理,加強異常交易監控,強化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監測,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你營業部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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