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23日訊 由于在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存在多個問題,長城證券近期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函件顯示,長城證券存在有以下問題:一是盡職調查不充分,現金流預測不合理,未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二是存續期間未有效督促資產服務機構履行義務,未有效進行基礎資產現金流跟蹤檢查;三是臨時報告、定期報告未完整、如實披露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情況等問題。
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以及《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
深圳證監局表示,依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長城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其加強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內控管理,認真開展自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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