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8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0號)顯示,經查,蘇州天恩成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恩成合資管”)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天恩成合資管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填報的實際控制人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天恩成合資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天恩成合資管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
關于對蘇州天恩成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蘇州天恩成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填報的實際控制人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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