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19〕39號)顯示,天安財險北京分公司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營業場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北京銀保監局責令天安財險北京分公司改正,并給予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陳家偉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官網顯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安財險”)成立于1995年1月,總部設在上海浦東, 注冊資本177.6億元人民幣。
天安財險2018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顯示,內蒙古西水創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水股份”)為天安財險母公司,直接持有公司35.88%的股份,間接持有公司14.99%的股份,合計持有公司50.87%的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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