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11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監管局發布關于對東方匯銀(廣東)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匯銀資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東方匯銀資本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東方匯銀資本作為東方高新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東方高新創投)、佛山市東方禪控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東方禪控創投)等私募基金產品的管理人,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東方匯銀資本作為東方高新創投、東方禪控創投等私募基金產品的管理人,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評估問卷作出最終評定。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東方匯銀資本作為東方高新創投私募基金產品的管理人,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會計憑證資料。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四、東方匯銀資本風控與合規負責人自2018年起發生變更,總經理自2019年4月起發生變更,東方匯銀資本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更新有關信息;東方匯銀資本未及時向中基協報送2018年度的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監管局決定對東方匯銀資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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