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浙江誠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合資本”)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未將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與私募基金風險等級進行匹配,以及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經營地址相關信息的違規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浙江證監局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對誠合資本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誠合資本應當在2019年9月6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誠合資本成立于2009年12月25日,注冊資本5000萬元,白福意為法人代表、第一大股東、實控人、執行董事,持股比例28%。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江誠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浙江誠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私募基金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未將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與私募基金風險等級進行匹配。
二、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經營地址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6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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