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1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江蘇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28號)顯示,江蘇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紫金銀行”,601860.SH)城中支行存在采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3473.43元,罰款人民幣60萬元。
另據中國銀保監會江蘇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23號)顯示,當事人武自強對紫金銀行城中支行采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對其處以警告,罰款人民幣5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天眼查資料發現,江蘇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籌建,由南京市轄區內原4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南京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京市江寧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京市浦口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京市六合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按照市場化原則組建而成的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該行于2010年12月26日召開了創立大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2011年3月28日正式掛牌開業。此外,當事人武自強自2017年5月27日起擔任紫金銀行城中支行法定代表人、行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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