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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3號顯示,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誠信評估”)在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執業過程中對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不充分,形成初評報告階段,對現金流預測假設不謹慎,未對相關信用評級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江蘇證監局現對中誠信評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中誠信評估應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和質量控制,保證執業質量。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誠信評估為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全資子公司(簡稱“中誠信國際”),成立于1997年8月20日,注冊資本5000萬元,法人代表、最終受益人、董事長為閆衍。中誠信國際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批準設立,在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中外合資信用評級機構,目前第一大股東為北京智象信息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制定科學的評級方法和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遵守行業規范、職業道德和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分析。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證券評級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應當成立項目組,項目組組長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從事資信評級業務3年以上。項目組對評級對象進行考察、分析,形成初評報告,并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評級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證券評級機構發出警示函,對責任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證券評級機構逾期未改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評級報告。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于對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83號
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執業過程中對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不充分,形成初評報告階段,對現金流預測假設不謹慎,未對相關信用評級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和質量控制,保證執業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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