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6日訊 浙江證監局近日發布對嘉興市信誠業達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嘉興信誠業達”)、嘉興信業瑞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嘉興信業瑞佑”)、嘉興信業盛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嘉興信業盛創”)以及嘉興惠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嘉興惠博投資”)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上述四家公司分別存在以下問題:
一、嘉興信誠業達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1.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基金財產,相關資金被用于支付其他投資者本金及收益。
2.部分基金在未托管的情形下,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3.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二、嘉興信業瑞佑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1.部分基金在募集完畢后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在未收到項目方回款的情形下,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3.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三、嘉興信業盛創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1.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基金財產,相關資金被用于支付其他投資者本金及收益。
2.部分基金存在分期滾動發行、期限錯配、脫離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水平進行分離定價等情形。
3.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四、嘉興惠博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1.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基金財產,相關資金被用于支付其他投資者本金及收益。
2.部分基金未如實披露資金使用情況,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有效披露可能存在利益沖突或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3.部分基金存在不公平對待投資者的情形。
4.部分基金的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后,不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
5.部分基金存在分期滾動發行、期限錯配、脫離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水平進行分離定價等情形。
6.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李根、張偉、任文波、馬博分別作為上述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被浙江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天眼查顯示,上述四家公司均由信業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信業基金”)100%控股,是信業基金全資子公司。信業基金于2011年8月正式成立,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實力雄厚的戰略投資者共同出資組建,是秉承價值投資理念,以自有資金和受托資產進行債權和股權投資,并提供相關服務及咨詢的專業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
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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