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36號、40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經查,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人保財險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在“業務宣傳費”科目下列支客戶增值服務費合計47.81萬元,用于購買南京某某汽車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發售的等值服務卡,后交由保險代理機構用于贈送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車險客戶促銷活動期間通過保險代理機構微信公眾號投保人保財險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車險的客戶。
徐紅兵作為人保財險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經理,同意擬定市場促銷方案,簽批同意上述增值服務費列支事項,對人保財險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決定對人保財險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處20萬元罰款;給予徐紅兵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36號
被處罰人姓名:徐紅兵
住 址:南京市玄武區成賢街
身份證號:320102196711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人保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在“業務宣傳費”科目下列支客戶增值服務費合計478080元,用于購買南京某某汽車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發售的等值服務卡,后交由保險代理機構用于贈送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車險客戶促銷活動期間通過保險代理機構微信公眾號投保人保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車險的客戶。徐紅兵作為人保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經理,同意擬定市場促銷方案,簽批同意上述增值服務費列支事項,對人保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購卡發票及費用保險單、服務卡發放清單、公司出具的說明、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徐紅兵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40號
被處罰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
地 址:南京市秦淮區長白街346號
主要負責人:徐紅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人保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在“業務宣傳費”科目下列支客戶增值服務費合計478080元,用于購買南京某某汽車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發售的等值服務卡,后交由保險代理機構用于贈送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車險客戶促銷活動期間通過保險代理機構微信公眾號投保人保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車險的客戶。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購卡發票及費用保險單、服務卡發放清單、公司出具的說明、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人保南京直屬營銷服務部處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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