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15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湖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光大證券長沙芙蓉中路營業部(簡稱光大證券)經紀人汪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汪培在光大證券長沙芙蓉中路營業部擔任經紀人期間,存在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汪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汪培:
經查,你(身份證號430204******6122)在光大證券長沙芙蓉中路營業部擔任經紀人期間,存在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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