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8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4、15號)顯示,經查,大連東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霖食品”,834020)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提供擔保事項
2016年至2018年,東霖食品實際控制人沈琳與于文智、肖永沛多次簽署借款合同,合同涉及金額4810萬元,東霖食品作為保證人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2018年至2019年,東霖食品為張肇斌、李連春、孫爽等多人出具履約擔保函,涉及金額625萬元,上述關聯及對外擔保均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未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且未在公司定期報告中披露。
二、未及時披露公司銀行賬戶凍結事項
東霖食品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共有9個銀行賬戶被凍結,被凍結的資金為624.8萬元,被凍結賬戶數量較多,且包括基本戶,東霖食品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提示風險。東霖食品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當事人沈琳未經公司登記程序,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導致東霖食品上述未及時披露提供擔保事項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大連證監局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東霖食品及當事人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東霖食品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保證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沈琳應吸取教訓,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忠實、勤勉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職責,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東霖食品于2003年6月26日成立,注冊資本2.08億人民幣,原名為“大連東霖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11月8日變更為現有名稱,當事人沈琳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第一大股東為大連藍寶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88%,深林同時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實控人、最終受益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75%。東霖食品于2015年11月20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主辦券商為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北證券”,000686.SZ)。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東霖食品在2019年1月15日連發6篇涉及訴訟與公司銀行賬戶被凍結的公告,隨后同日主辦券商東北證券發布《關于大連東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事項的風險提示性公告》。2019年6月3日,東北證券發布《關于大連東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及繼續停牌的風險提示公告》;10月 10日,東霖食品發布《關于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沈琳、袁震資產被查封的公告》顯示,沈琳、袁震持有大連藍寶投資有限公司5.5%價值150 萬元的股權、沈琳的兩處房產以及東霖食品價值百萬元的貨物等均已被查封。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于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4號
關于對大連東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連東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對你公司專項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提供擔保事項
(一)2016年至2018年,公司實際控制人沈琳與于文智、肖永沛多次簽署借款合同,合同涉及金額4810萬元,公司作為保證人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上述關聯擔保均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未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且未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報告中披露。
(二)2018年至2019年,公司為張肇斌、李連春、孫爽等多人出具履約擔保函,涉及金額625萬元,上述對外擔保均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未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且未在2018年定期報告中披露。
二、未及時披露公司銀行賬戶凍結事項
經核實,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共有9個銀行賬戶被凍結,被凍結的資金為624.8萬元,被凍結賬戶數量較多,且包括基本戶,公司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提示風險。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你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保證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11月13日
大連證監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5號
關于對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沈琳:
我局在對大連東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霖食品或公司)檢查過程中發現以下問題:
你未經公司登記程序,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導致東霖食品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為你本人借款協議進行擔保并為張肇斌、李連春、孫爽等多人出具履約擔保函,且上述事項未進行信息披露。
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有關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應吸取教訓,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忠實、勤勉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職責,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11月13日
大連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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