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9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網站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表(京匯罰〔2019〕83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601939.SH)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第五條等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決定對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其所得6782.64元人民幣,并罰款40萬元人民幣。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成立于1987年12月10日,袁桂軍
為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第五條規定:規范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管理。銀行為企業辦理離岸轉手買賣收支業務時,應逐筆審核合同、發票、真實有效的運輸單據、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采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B類的企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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