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2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43號、46號)顯示,南京諾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正公估”)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諾正公估于2017年5月登記注冊,注冊地址為:南京市浦口區大橋北路48號華東茂C3幢-2座1203室。經檢查發現,諾正公估現地址為南京市浦口區大橋北路48號華東茂C3幢-2座1203室和1204室。截至檢查進場日,諾正公估變更營業場所未向江蘇監管局報告。
杜文發作為諾正公估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管理,對諾正公估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江蘇監管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8年第2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給予諾正公估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給予杜文發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8年第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變更或者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日內,通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披露:
(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二)變更股東或者合伙人;
(三)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
(四)股東或者合伙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
(五)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六)股權投資,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及非營業性機構;
(七)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機構終止保險公估業務活動;
(八)變更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受到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調查;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保險公估人發生前款規定的相關情形,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二)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三)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保險公估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46號
被處罰單位:南京諾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區大橋北路48號華東茂C3幢-2座1203室
主要負責人:杜文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南京諾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正公估)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諾正公估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諾正公估于2017年5月登記注冊,注冊地址為:南京市浦口區大橋北路48號華東茂C3幢-2座1203室。經檢查發現,諾正公估現地址為南京市浦口區大橋北路48號華東茂C3幢-2座1203室和1204室。截至檢查進場日,諾正公估變更營業場所未向我局報告。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公司出具的說明及其附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8年第2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諾正公估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43號
被處罰人姓名:杜文發
住址:南京市鼓樓區銀城花園
身份證號:3201211969052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南京諾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正公估)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諾正公估于2017年5月登記注冊,注冊地址為:南京市浦口區大橋北路48號華東茂C3幢-2座1203室。經檢查發現,該公司現地址為南京市浦口區大橋北路48號華東茂C3幢-2座1203室和1204室。截至檢查進場日,諾正公估變更營業場所未向我局報告。杜文發作為諾正公估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管理,對諾正公估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公司出具的說明及其附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8年第2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杜文發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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