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29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青島證監局發布關于對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以下簡稱:青島金王 證券代碼:002094)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青島金王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8年、2019年,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陳索斌,董事姜穎通過差旅費借款形成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總計210.96萬元。截至2019年11月18日,尚有4.3萬元未歸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條、《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第一條的規定。
二、青島金王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專項說明中披露上述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和上市公司與控股子公司之間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三、青島金王于2017年11月向子公司杭州悠可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悠可)員工發放獎金20萬元,通過虛構與杭州悠可子公司杭州美巴科技有限公司的運維服務協議,2018年將該筆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網絡運營服務費”。上述會計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影響到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四、公司現行的《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按照《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進行更新、完善,如未規定公司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合并、分立、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時,除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外,還應當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2019年2月,青島金王公告擬出售所持杭州悠可100%股權,對此青島金王未按規定進行正式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違反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和《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青島金王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七十條: 董事和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由董事會或其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獨立董事、監事的評價應采取自我評價與相互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三十一條:公司發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的,應當充分披露相關的決策程序,以及占用資金的期初金額、發生額、期末余額、占用原因、預計償還方式及清償時間。
《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必備項目見附件),及時記錄商議籌劃、論證咨詢、合同訂立等階段及報告、傳遞、編制、決議、披露等環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及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地點、依據、方式、內容等信息。
《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相關人員為不適當人選,或者對其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有虛假、重大遺漏和重大錯誤;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
中國證監會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監督管理措施,涉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的,通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如下:
關于對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19〕22號
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8年、2019年,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陳索斌,董事姜穎通過差旅費借款形成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總計210.96萬元。截至2019年11月18日,尚有4.3萬元未歸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條、《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第一條的規定。
二、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專項說明中披露上述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和上市公司與控股子公司之間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三、你公司于2017年11月向子公司杭州悠可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悠可)員工發放獎金20萬元,通過虛構與杭州悠可子公司杭州美巴科技有限公司的運維服務協議,2018年將該筆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網絡運營服務費”。上述會計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影響到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四、公司現行的《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按照《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進行更新、完善,如未規定公司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合并、分立、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時,除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外,還應當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2019年2月,你公司公告擬出售所持杭州悠可100%股權,對此你公司未按規定進行正式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違反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和《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督促實際控制人和關聯人盡快歸還占用資金,修訂完善相關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規范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切實加強內部控制和財務基礎工作,提升規范運作水平,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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