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吉安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19號)顯示,胡建平對江西吉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三查”未盡職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并形成風險的行為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吉安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胡建平為江西吉安農村商業銀行原董事。
江西吉安農村商業銀行已因貸款“三查”未盡職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并形成風險,收到銀保監三張罰單。
此前,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17號、18號顯示,江西吉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貸款“三查”未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并形成風險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銀保監會吉安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50萬元。曾小軍對江西吉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三查”未盡職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并形成風險的行為負領導責任,中國銀保監會吉安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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