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匯冀承檢罰字〔2019〕第3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存在行為個人耿某某在7日內從同一儲蓄賬戶5次提取1萬美元現鈔的違法事實,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對其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罰款4萬。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規定: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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