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31號、33號)顯示,東方懿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懿安”)蘇州分公司存在協助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違法違規行為。
東方懿安蘇州分公司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開具代理手續費發票, 東方懿安收到上述金額代理手續費后,扣除10%費用,將余下費用通過中間人返還給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相關人員。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東方懿安蘇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罰款20萬元。
翁麗芳為東方懿安蘇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分管相關業務,對上述違法違規問題負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翁麗芳給予警告,并予以罰款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31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翁麗芳
職務:東方懿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東方懿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懿安”)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東方懿安法定代表人翁麗芳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東方懿安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開具代理手續費發票,東方懿安收到上述金額代理手續費后,扣除10%費用,將余下費用通過中間人返還給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相關人員。上述事實,有虛構中介業務清單、代理手續費發票、手續費入賬憑證、該公司與中華聯合蘇州中心支公司業務合作的情況說明、該公司賬戶銀行流水、對個別保單投保人電話回訪、通過中間人向中華聯合返還個別款項的記錄、翁麗芳的任命文件、核準文件、勞動合同、公司營業執照、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上述協助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翁麗芳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分管相關業務,對上述違法違規問題負管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翁麗芳給予警告,并予以罰款二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19年12月6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33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東方懿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
地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時代廣場24幢301室301單元
主要負責人:翁麗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東方懿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懿安”)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東方懿安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協助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
東方懿安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開具代理手續費發票, 東方懿安收到上述金額代理手續費后,扣除10%費用,將余下費用通過中間人返還給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相關人員。
上述事實,有虛構中介業務清單、代理手續費發票、手續費入賬憑證、該公司與中華聯合蘇州中心支公司業務合作的情況說明、該公司賬戶銀行流水、對個別保單投保人電話回訪、通過中間人向中華聯合返還個別款項的記錄、翁麗芳的任命文件、核準文件、勞動合同、公司營業執照、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協助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我分局決定責令公司改正,并予以罰款二十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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