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3日訊 銀保監會日前發布伊春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伊銀保監罰決字〔2019〕5號、9號)顯示,伊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春農商行”)存在股權質押管理不符合監管要求違法違規行為,伊春銀保監分局對其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楊晶對伊春農商行股權質押管理不符合監管要求負直接管理責任。伊春銀保監分局對其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天眼查信息顯示,自然人王媛、楊月芳、郭廣、鄭孝巍、包雨生,五人均持有伊春農商行13.00%股份;哈爾濱春秋投資有限公司、哈爾濱金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伊春泓江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均持有伊春農商行10%股份;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伊春農商行5%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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