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12月10日公布對伊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伊銀保監罰決字〔2019〕8號顯示,伊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管指標不達標派送現金股息紅利,被銀保監伊春銀保監分局罰款30萬元。
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天眼查顯示,自然人王媛、楊月芳、郭廣、鄭孝巍、包雨生各持有伊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股份,哈爾濱春秋投資有限公司、 哈爾濱金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伊春泓江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各對其持股10%,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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