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6日訊 湖北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郭麗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郭麗萍在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建投”)十堰北京北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便利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郭麗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蛘咂渌憷?。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郭麗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郭麗萍:
經查,你(郭麗萍,身份證號:4203XXXXXXXXXX2049)在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北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便利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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