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寧波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甬銀保監罰決字〔2019〕68號)顯示,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規開展存貸款業務、違反信貸政策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寧波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50萬元,并責令該行對相關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寧波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甬銀保監罰決字〔2019〕69號)顯示,陳衛正對所在機構違規開展存貸款業務、違反信貸政策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寧波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寧波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甬銀保監罰決字〔2019〕70號)顯示,陳曉榮對所在機構違規開展存貸款業務、違反信貸政策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寧波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6日,是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也是國內首家由外資銀行成功重組改制的城市商業銀行。寧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寧波港”,601018.SH)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0%。
銀保監會網站2013年8月31日公布的寧波銀監局關于同意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開業的批復(甬銀監復〔2013〕380號)顯示,寧波通商銀行《寧波通商銀行關于余姚支行開業的請示》(通銀〔2013〕383號)收悉。經審核,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開業。
二、核準陳衛正的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行長任職資格。
三、核定該支行業務范圍為: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四、核定該支行營業地址為:寧波余姚市四明西路365-1號,365-2號,367-1號,367-2號,369-1號。
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應自本文發出之日起10日內向寧波銀監局領取該機構的《金融許可證》,于6個月內完成機構開業并向寧波銀監局報告相關情況。涉及工商、稅務登記等法定程序的,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應在完成相關手續后1個月內向寧波銀監局報告。
銀保監會網站2018年4月18日公布的寧波銀監局關于核準陳曉榮任職資格的批復(甬銀監復〔2018〕56號)顯示,寧波通商銀行《寧波通商銀行關于核準陳曉榮任職資格的請示》(通銀〔2018〕70號)收悉。根據《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審核,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陳曉榮的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總經理任職資格。
二、該擬任人應自本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寧波通商銀行應及時向寧波銀監局報送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復失效,由寧波銀監局辦理注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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