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甬銀保監罰決字〔2019〕71號、72號)顯示,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向不適格投資者銷售產品;“雙錄”管理不到位;銷售過程中未告知客戶銀行和合作機構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寧波銀保監局對單位罰款人民幣30萬元,并責令該分行對相關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盧人宇對所在機構向不適格投資者銷售產品; “雙錄”管理不到位;銷售過程中未告知客戶銀行和合作機構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問題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寧波銀保監局對其警告。
據官網,包商銀行成立于1998年12月,是內蒙古自治區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前身為包頭市商業銀行,2007年9月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更名為包商銀行。目前,包商銀行在內蒙古自治區內的包頭、赤峰、巴彥淖爾、通遼、鄂爾多斯、錫林郭勒、呼倫貝爾、呼和浩特、興安盟、烏蘭察布、烏海、阿拉善、滿洲里、二連浩特和自治區外的寧波、深圳、成都、北京設立了18家分行、291個營業網點(含社區、小微支行),員工8000多人;此外,發起設立了包銀消費金融公司,設立了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發起設立了北京昌平、天津津南、江蘇南通、大連金州、四川廣元、貴州畢節、吉林九臺、河南郾城、山西清徐等29家村鎮銀行;機構遍布全國16個省、市、自治區。2016年末,包商銀行資產總額4183億元,各項存款余額1821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448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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