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甬銀保監罰決字〔2019〕82號)顯示,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未按要求報告公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變更情況。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寧波銀保監局對單位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據官網,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泛華公估”)起源于1994年,2008年完成整合后正式成立,目前注冊資本金1.37億元,控股泛華天衡,全資控股泛華軟件、泛華培訓,參股車童網。 公司主營保險類損失評估、非保險類損失評估、風險評估及檢驗業務。
經查詢,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分別為:廣東美迪亞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67%,認繳出資額6120萬人民幣;深圳市源乾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股比例7.41%,認繳出資額1015萬人民幣;吳德華持股比例5.74%,認繳出資額786.14萬人民幣;劉力群持股比例5.60%,認繳出資額766.55萬人民幣;深圳市隆謙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股比例5.00%,認繳出資額685萬人民幣。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變更或者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日內,通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披露;
(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二)變更股東或者合伙人;
(三)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
(四)股東或者合伙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
(五)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六)股權投資,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及非營業性機構;
(七)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機構終止保險公估業務活動;
(八)變更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受到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調查;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保險公估人發生前款規定的相關情形,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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