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舟銀保監罰決字〔2019〕7號)顯示,普陀稠州村鎮銀行存在貸款資金挪用流入房市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25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普陀稠州村鎮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6.00%。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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