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陜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陜銀保監保罰決字〔2019〕31號、32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延川支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陜西銀保監局對其處以30萬元罰款。
張艷軍對人保財險延川支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負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陜西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罰款5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張艷軍為人保財險延川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