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十銀保監罰決字〔2019〕7號)顯示,湖北竹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控管理不嚴,支行柜員侵占客戶資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十堰監管分局對單位罰款人民幣20萬元。
經查詢,湖北竹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李斌,持股比例3.52%。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