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9日訊 12月18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運銀保監罰決字〔2019〕7號)顯示,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簡稱“國任保險運城中心支公司”)虛列2019年一季度會議費5筆,實際用途為處理公司前期理賠糾紛。公司綜合部經理衛軍道負責公司財務、理賠投訴等相關事宜,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中國銀保監會運城監管分局對國任保險運城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材料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運城監管分局決定對公司處以罰款12萬元。根據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運城監管分局決定對衛軍道處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山西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中國銀保監會運城監管分局將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官網顯示,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于2009年8月在北京成立的一家全國性保險公司,注冊資本30億元人民幣。2018年1月,公司名稱由信達財險變更為國任保險。2019年3月底,公司注冊地遷至深圳,目前在深圳、北京設有雙總部。國任保險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及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
國任保險持股5%以上的股東分別為:北京東方信達資產經營總公司持股比例20.00%,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持股比例20.00%,信達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中經信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00%,義馬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0%,航天科技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5.00%,湖北宏鑫實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0%。
值得注意的是,國任保險已連續2天收銀保監會3罰單。此前,12月17日,國任保險西安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陜西銀保監局對公司處以三十萬元罰款。王云濤對上述行為負管理責任,被陜西銀保監局警告并罰款五萬元。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運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運銀保監罰決字〔2019〕7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 (以下簡稱“國任財險運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運城市河東東街
主要負責人:謝國棟
被處罰人姓名:衛軍道
住址: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
職務:國任財險運城中心支公司綜合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國任財險運城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材料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國任財險運城中心支公司虛列2019年一季度會議費5筆,實際用途為處理公司前期理賠糾紛。
綜合部經理衛軍道負責公司財務、理賠投訴等相關事宜,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及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2019年一季度會議費記賬明細及原始憑證、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國任財險運城中心支公司情況說明、衛軍道崗位職責及個人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國任財險運城中心支公司處以罰款12萬元。
(二)根據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衛軍道處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山西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分局將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運城監管分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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