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9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 證券代碼:002736)、鹽城市亭湖區公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發現國信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國信證券對發行人的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其募集資金中有2億元存在未按約定用途使用的情形,發行人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間將募集資金中2億元轉借他人;而國信證券出具的2016年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披露發行人不存在挪用募集資金,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等違規行為,未按照《受托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國信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同時,鹽城市亭湖區公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存在“16亭公投”募集資金中有2億元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間轉借他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鹽城市亭湖區公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第十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職責適用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應當遵守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職責應當在受托協議中約定。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托管理人向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三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對發行人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情況進行監督。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托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發行人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條: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發行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具體如下: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于對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我局對你公司在鹽城市亭湖區公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16亭公投”公司債券中的執業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對發行人的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其募集資金中有2億元存在未按約定用途使用的情形,發行人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間將募集資金中2億元轉借他人;而你公司出具的2016年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披露發行人不存在挪用募集資金,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等違規行為,未按照《受托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現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加強對《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合規守法意識,杜絕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2月17日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于對鹽城市亭湖區公有資
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鹽城市亭湖區公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我局對你公司相關公司債的情況實施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下列問題:
“16亭公投”募集資金中有2億元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間轉借他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現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加強對《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合規守法意識,杜絕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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