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19〕55號)顯示,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信政業務開展不合規、關聯交易未逐筆進行事前報告、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北京銀保監局責令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改正,并給予合計9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官網顯示,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建信信托”)是由中國建設銀行投資控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建信信托股東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7.00%,合肥興泰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信托公司不依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受益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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