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4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馬銀保監罰決字〔2019〕16號、17號)顯示,安徽含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發放借名貸款。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馬鞍山監管分局對單位罰款40萬元人民幣。
王志華原任安徽含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對安徽含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發放借名貸款的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馬鞍山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官網顯示,1951年含山縣設立了農村信用社。2006年,經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省監管局批準,全縣12家農村信用社各為法人的管理體制宣告結束,組建含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實行縣一級統一法人。2013年,經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含山農村商業銀行。安徽含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轄22個支行,內設營業部、市場營銷部、農業貸款營銷部、不良資產管理部、電子銀行部、資金營運部、業務管理部、計劃財務部、合規審計部、人力資源部、監察保衛部和綜合管理部。從業人員近300人。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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